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212號
- 聲請人
- 金金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21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95年9月29日 │34,125元 │0000000 ││ │限公司 │台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