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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13號

聲請人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31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95年10月5日 │285,242元 │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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