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61號
- 聲請人
- SHAH ANIS
- 代理人
- 潘韋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361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001 │鼎祥銀樓珠寶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88年11月7日 │185,000元 │ET0000000 │ ││ │司黃火炎 │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