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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大暉度量衡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 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20號│├──┬──────┬─────┬──────┬────┬─────┤│編號│發 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義芳化學工業│華南商業銀│95年 8月31日│17,850元│SC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行萬華分行│ │ │ ││ │陳欽文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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