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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735號

聲請人
輝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3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多堡科技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新店分行 │96年1月22日 │222,520元 │AE0000000 │ ││ │司邵江陵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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