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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21號

聲請人
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021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 │ │ │ │ │ │├───┼──────────┼────────┼───────┼─────┼────────┼───────┤│01 │ 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1月31日 │55,000元 │EN0000000 │ ││ │ 司乙○○ │寶僑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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