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93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里昂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RICHA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9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美商摩根大通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96年3月1日 │769,307元 │BC0000000 │ ││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化分行 │ │ │ │ │├──┼─────────┼─────────┼───────────┼─────────┼────────┼──┤│002 │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96年2月16日 │214,157元 │CT0000000 │ ││ │處 │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