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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93號

聲請人
香港商里昂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RICHA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9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美商摩根大通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96年3月1日 │769,307元 │BC0000000 │ ││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化分行 │ │ │ │ │├──┼─────────┼─────────┼───────────┼─────────┼────────┼──┤│002 │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96年2月16日 │214,157元 │CT0000000 │ ││ │處 │處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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