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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14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孝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13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誠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8,100元 │96年4月05日 │0000000 │3 個月 ││ │司 │忠孝分行 │ │ │ │ │├──┼─────────┼────────┼───────┼──────┼────┼──────┤│002 │誠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8,100元 │96年5月05日 │0000000 │4 個月 ││ │司 │忠孝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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