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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合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95號聲 請 人 合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文雄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9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泰翔纖維染整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松江分│96年5月10日 │619,678元 │SC0000000 │ │ │ │限公司 楊漢爭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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