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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雅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26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洁納斯貨運和投遞服務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溫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26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汎運國際有限│華南商業銀│96年5月1日│21,076元│UC0000000 ││ │公司 蘇珍瑩│行長安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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