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31號
- 聲請人
- 長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 年度除字第 2531 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大酒桶有│聯邦商業銀行│96年5月16日 │101,495元 │ UA0000000││ │限公司 │通化分行 │ │ │ ││ │王俊評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