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795號
- 聲請人
- 邦雅米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79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 吳麗茹 │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96年6月15日 │43,124元 │AB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