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865號
- 聲請人
- 巧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6 年 10 月 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 年度除字第 2865 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巧軟資訊│彰化商業銀行│96年2月20日 │13,650元 │ CM0000000││ │系統股份│中山北路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 ││ │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