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56號
- 聲請人
- 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5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松甫股份有限公司黃│聯邦商業銀行新店│425,000元 │96年7月31日 │UA0000000 │3 │ │ │春梅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