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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請人
立本興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68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大眾銀行新生分行 │95年5月25日 │94,500元 │AA0000000 │ ││ │司 何英超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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