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99號
- 聲請人
- 錦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9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友永股份有│交通銀行台北│95年5月16 │22,512元 │CG134477 ││ │限公司 │分行 │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