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富聖機械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6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001 │同進貿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26,000元 │95年11月5日 │IH0000000 │4 ││ │林坤瑩 │作社興隆分社 │ │ │ │ │├──┼─────────┼────────┼─────────┼──────┼─────┼────────────┤│002 │林郭月卿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850,112元 │95年11月5日 │GE0000000 │4 ││ │ │作社興隆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