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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請人
富聖機械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6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001 │同進貿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26,000元 │95年11月5日 │IH0000000 │4 ││ │林坤瑩 │作社興隆分社 │ │ │ │ │├──┼─────────┼────────┼─────────┼──────┼─────┼────────────┤│002 │林郭月卿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850,112元 │95年11月5日 │GE0000000 │4 ││ │ │作社興隆分社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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