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高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2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001 │鉅測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5年9月15日 │257,532元 │WT0000000 │ ││ │司 陳饒秋英 │貿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