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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57號

聲請人
赫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57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聚鎮實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台北分行 │95年8月2日 │735,000元 │0000000 │ ││ │施美娥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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