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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87號

聲請人
光鑫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侯瑞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95年7月31日 │68,163元 │WL0000000 │ ││ │ │隆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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