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22號
- 聲請人
- 皇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 ├──┼─────────┼────────┼─────────┼───────────┼────────┼────────────┤ │001 │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交通銀行台北分行│50,605元 │95年10月10日 │M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