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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22號

聲請人
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
├──┼─────────┼────────┼─────────┼───────────┼────────┼────────────┤
│001 │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交通銀行台北分行│50,605元          │95年10月10日          │M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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