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胡宏文
- 當事人羅啟陽即展裕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36號聲 請 人 羅啟陽即展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3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5年9月30日 │82,606元 │LI0000000 │ │ │ │司 │份有限公司安和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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