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38號
- 被告
- 威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被告與原告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日期中關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5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