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原 告 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