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仲訴字第16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