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仲訴字第16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