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分別請求金額及其利息計算期間。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