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8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邁思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