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9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9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維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
(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