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4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永明即永明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