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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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