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1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博創印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具備聲請人之簽章(本件債務人係公司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請釋明利息之正確起算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11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具備聲請人之簽章(本件債務人係公司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請釋明利息之正確起算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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