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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2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2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淡水小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下1樓

            下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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