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9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香港子公司 Lifeview Hong Kong Limite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債務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子公司 Lifeview Hong Kong Limited)。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