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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5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15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佳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關於利息請求部分,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裁定命補正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之利率,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該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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