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6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而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按請求事實欄中主張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美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