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4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4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乙○○、台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乙○○、台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台中市、乙○○住居於台南縣、台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台中縣、甲○○住居於雲林縣,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