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4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4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記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