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6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為溥即大業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為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