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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6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76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二、請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按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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