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3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盟塑膠有限公司 (原名:鑫毅有限公司) 、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偉盟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