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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8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8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廣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岱里食品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之法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釋明詳細相對人公司名稱、姓名及各筆請求金額。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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