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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7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7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翊格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花語Eudora花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花語Eudora花店」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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