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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1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1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丁○○、金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鉅企業有限公司、甲○○、朝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丁○○、金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鉅企業有限公司、甲○○、朝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之報備證明,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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