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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1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印水髮藝名店
法定代理人
陳文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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