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1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印水髮藝名店 法定代理人 陳文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