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歐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彥東實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請求為貨款或是票款。 (如為貨款,應表明利息起算日及按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為票款,應依票據法之規定,釋明對債務人乙○○及甲○○請求之依據,並提出係爭支票之背書資料。)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