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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1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歐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彥東實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請求為貨款或是票款。 (如為貨款,應表明利息起算日及按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為票款,應依票據法之規定,釋明對債務人乙○○及甲○○請求之依據,並提出係爭支票之背書資料。)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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