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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5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5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四六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依本件聲請狀所述,系爭投資分紅專案約定書約定之期間尚未屆滿,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57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