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6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367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代理人
翁豐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名佳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