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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7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7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忻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 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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