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2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紫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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