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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6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6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仁桂即泓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釋明對王金世英請求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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