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6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仁桂即泓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釋明對王金世英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素芸